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8年10月2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0.29
  • 實施時間:1988.10.29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密切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做好省人大常委會各項工作的基礎,也便於接受代表的監督。

第三條

聯繫代表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代表意見;聽取代表對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反映;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條

聯繫代表的方式:
(一)每年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之前,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大會主要議題及代表要求,組織各選舉單位統一安排代表的視察活動,做好審議大會的議案及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準備。
(二)省人大常委會制發代表視察證,便於代表進行就地分散持證視察。
(三)省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的需要,召開不同類型的代表座談會。
(四)省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結合工作走訪代表,徵詢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五)省人大常委會有計畫地安排省人民政府負責人及其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與代表協商對話,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題前,必要時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根據會議的需要,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
(七)省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到市、縣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請當地有關代表參加,必要時列出專題,委託有關代表就地進行調查研究。
(八)在市、縣、區和基層工作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地聯繫省人大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九)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和接待代表的來信來訪。重要的來信來訪,由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批辦和接待。
(十)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印發《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報》、《人大工作通訊》及其他有關資料,向代表通報情況。

第五條

按照就近和便於活動的原則,將全體代表分別組成若干代表小組,以便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與代表的聯繫。代表小組的活動,由小組召集人負責組織。主要是學習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並了解其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就地視察,聽取和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小組每年活動兩到三次。在寧省直單位的代表小組一般就地組織活動,但每個代表每年應當回原選舉單位活動一次。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聯繫在當地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
(一)設區的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時,可以邀請當地省人大代表列席。
(二)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協助安排省人大代表小組的活動。
(三)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在組織本級代表視察或其他活動時,可以邀請當地省人大代表參加。
(四)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對當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及時交有關單位辦理,屬於省級機關處理的問題,負責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五)各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省人大代表聯絡員,負責聯繫當地省人大代表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各承辦單位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採用給有關代表發徵詢意見函和走訪等辦法,加強與代表的聯繫,聽取對辦理的意見。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代表的活動加以組織和引導,並提供必要的視察經費。其他各有關單位對省人大代表進行的視察和小組活動等應給予積極支持,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代表所在單位要支持代表參政議政,安排好代表的活動時間,在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期間應視其為正常出勤。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委員會負責辦理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31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的聯繫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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