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經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修訂,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0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7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0日

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省人大代表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是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選舉單位的重要職責。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及工作機構聯繫省人大代表,適用本辦法。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務工作。
各市、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省軍區政治部協助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內容:
(一)聽取省人大代表對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省人大代表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三)向省人大代表通報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情況,聽取省人大代表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省人大代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聽取省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六)聽取和了解省人大代表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七)聽取和了解省人大代表對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八)了解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務等方面的情況和困難,聽取省人大代表對履職服務保障以及開展閉會期間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可以通過走訪、座談、調研、邀請列席會議或者參加活動、接待來信來訪以及電話、網路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可以根據審議議題,邀請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並將審議議題提前通知列席會議的代表。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法規,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可以徵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在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可以邀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省人大代表參加督辦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組織、安排省人大代表進行集中視察或者在原選舉單位所在行政區域內進行視察。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回原選舉單位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一起進行視察。
省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省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代表的要求予以聯繫安排。被視察單位應當認真向代表匯報情況。
省人大代表在視察中了解、發現的問題,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市縣的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活動,應當根據活動內容邀請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條 省人大代表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按地區或者按行業、專業組成代表小組,開展代表小組活動。
省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原選舉單位應當協助建立代表小組,做好同代表小組的聯繫工作,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所在代表小組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及時請假並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情況適時組織省人大代表聽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或者有關講座等,組織代表開展有關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省人大代表制度。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與省人大代表聯繫,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代表的監督和批評。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做好接待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工作,對來信來訪提出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反映。處理結果向代表反饋。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參加執法檢查、視察或者專題調研、立法調研、專題視察等活動時,可以走訪省人大代表、邀請省人大代表座談或者參加活動。
第十五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工作機構可以通過邀請參加活動和會議、徵求意見、上門走訪等方式聯繫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部門工作特點和工作需要,協助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辦理議案,在聽取匯報、進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參加,聽取代表的意見。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切實做好交辦,協助辦理單位做好同代表的聯繫和徵詢意見等工作;了解、檢查辦理情況,督促辦理單位認真、負責辦理並按時答覆代表。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過程中,代表所提意見和建議,需要辦理並答覆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轉有關機關、組織處理。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將處理情況向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會反饋。
第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給省人大代表傳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檔案彙編和省人大常委會會刊,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檔案、刊物、資料等。
第十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海南人大網站設立代表工作專欄,為聯繫省人大代表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本法規修訂的必要性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998年11月20日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11月27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實施16年來,在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大代表聯繫,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辦法》中一些內容已與現行有關法律不相適應,需要作相應修改。另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了加強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兩個聯繫、一個發揮”的要求,《辦法》一些內容需要根據我省實際情況作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因此,對《辦法》作出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將修訂《辦法》列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為了做好《辦法》修訂工作,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室成立了起草小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深入調研、認真總結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工作經驗,學習借鑑部分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礎上,起草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各市縣人大常委會的修改意見,並會同法制工委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反覆認真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
三、關於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聯繫代表的主體。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明確聯繫省人大代表的主體是指“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及工作機構”,並對其聯繫代表的方式分別作出規定。(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五條)
(二)關於聯繫代表的主要內容。修訂草案從六個方面增加規定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內容:一是聽取對憲法、法律法規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二是聽取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的意見和建議;三是聽取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四是聽取對議案、建議辦理情況的意見和建議;五是聽取和了解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六是了解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務等方面的情況和困難。(修訂草案第四條)
(三)關於聯繫代表的服務保障。為了進一步做好常委會聯繫代表的服務保障,修訂草案增加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務工作。”“各市、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省軍區政治部協助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修訂草案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過程中,省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需要辦理並答覆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轉有關機關、組織處理。”(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海南人大網站設立代表工作專欄,為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修訂草案第十九條)
(四)關於刪除的內容。《辦法》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安排分片聯繫代表”,第十一條“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情況,組織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進行評議”的規定,已經不適應人大工作形勢的需要和有關法律的要求,建議刪去。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辦法》一些條款的內容和部分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以上說明及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