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審議了國務院報請審議的海南建省籌備組關於籌備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的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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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審議了國務院報請審議的海南建省籌備組關於籌備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的請示報告,決定:
條例
第一條 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並行使法律規定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其他職權。
第二條 由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選舉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行使法律規定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法律關於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其他規定,也適用於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
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31名至35名。
第三條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由海南建省籌備組進行籌備。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名額為260名至300名。海南省各市、縣、自治縣出席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各政黨、人民團體、國家機關和駐海南省的人民解放軍出席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由海南建省籌備組主持,經民主協商推選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由海南建省籌備組同各市、縣、自治縣和各有關方面協商決定。
第四條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辦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五條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1993年初以前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