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性質:地方權力機關
概述
奠基階段(1949年一1954年) 1949年5月20日西安市解放,7月初,中共西安市委、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決定採取協商和聘請代表的方式,成立西安市各屆代表大會,並於7月底召開了市各界代表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主席和副主席。到1950年4月前,市各界代表會共召開三次會議。1950年4月,中共西安市委提議,西安市各屆代表會從第四次會議起代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經市人民政府呈請西北軍政委員會批覆同意,將西安市各界代表會第四次會議改稱為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二屆第一次會議,追認前三次會議為市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共存在三屆。
建立階段(1954年一1966年) 根據1953年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3月,西安市選舉委員會成立。6月至12月,完成第一次普選,直接選舉出了區、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954年7月,西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西安市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陝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至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西安市正式確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是西安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代表由下一級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1954年7月至1965年12月西安市共產生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其間未設常設機構,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它的執行機關——市人民委員會代為負責。
曲折階段(1966年一1978年) 1966年5月開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嚴重內亂。西安市在1966年至1977年12年間沒有舉行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委員會被集黨、政、軍、審判、檢察權於一身的市革命委員會所代替。基層民主選舉被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代表也就不存在了。
恢復發展階段(1978年) 1978年5月,由西安市革命委員會召集的市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市革命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標誌著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始恢復工作。根據1978年通過的《憲法》,1979年通過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1980年2月,西安市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市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有了常設機關,改變了以往由行政機關召集市人民表大會並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作狀況,人民代會制度在我市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