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碑林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碑林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碑林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區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碑林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暫無
  • 地址:碑林區
  • 內容: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碑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1月經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依法選舉產生。目前,碑林區有市十五屆人大代表74人,區十七屆人大代表254人,常委會組成人員26人。區人大常委會內設機構為“一辦四委”:即辦公室、財經環資工委、內務司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和代表聯絡工委;辦公室下設秘書科、綜合科、信訪法制科。現有人員24人,其中常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4人,巡視員1人,副巡視員2人,駐會委員8人,調研員3人,科長3人,副主任科員1人。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l、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8、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9、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碑林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10、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1、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3、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14、依法行使區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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