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民代表大會志

上海人民代表大會志負責辦理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目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人大代表選舉,

目錄

序 凡例
總述 大事記
第一篇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第二篇人大代表選舉
第三篇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篇常務委員會
第五篇市人大專門委員會
第六篇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篇人物
第八篇檔案選編
編後記 《上海人民代表大會志》編纂審定人員名錄
著作權頁

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概述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新解放區城市中組織各界代表會議的指示》關於“在城市解放後實行軍管制的初期,應以各界代表會議為黨和政權的領導機關聯繫民眾的最好組織形式”的規定,上海市第一次各界代表會議(後改稱為上海市第一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簡稱市一屆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余類推)於1949年8月3日舉行。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為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市軍管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簡稱市人民政府)在軍事管制初期傳達政策、聯繫民眾的協定機關。
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華東軍政委員會批准,自1950年10月16日市二屆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起,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自1949年8月3日至1954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歷經3屆,共舉行9次會議。
1949年12月5日,市一屆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規定,會議通過成立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簡稱市協商委員會)。市協商委員會為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關。市協商委員會推選產生常務委員會,並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1950年6月,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地方委員會的決定》,市協商委員會代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委員會的職權。
市協商委員會自1949年12月5日起,至1955年5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第一屆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歷經3屆,共舉行全體會議38次,常務委員會會議54次。

人大代表選舉

概述
上海市自1954~1995年的41年間,共選舉產生鄉(人民公社)、鎮人大代表第一至十二屆,區、縣人大代表第一至十一屆,市人大代表第一至五屆、第七至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一至八屆。
41年間,我國的選舉制度經歷建立、遭受破壞和逐步完善的過程。1954~1966年間,上海市的歷屆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都是按照1953年《選舉法》的規定進行的。“文化大革命”期間,選舉制度遭到破壞,上海市各級人大停止活動,沒有選舉人大代表。1974年,上海市應選的第四屆全國人大代表,是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由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協商產生的。1977年11、12月間,市第七屆人大代表的選舉,是按照中共中央的統一部署,由各區、縣革命委員會和解放軍駐滬部隊的幹部會議選舉產生的。1979年7月,全國人大重新制定的《選舉法》,對我國選舉制度進行重要改革。從1980年起,上海市郊區各縣人大代表,由原來的間接選舉,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選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議(1986年改為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新的《選舉法》還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1986年改為三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上海市歷屆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都依法建立市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市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工作。1953~1966年,市選舉委員會還負責辦理市和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市選舉委員會或市選舉工作辦公室主席或主任一職,1980年前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副市長擔任,1983年以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一名副主任擔任,其他成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市級政黨、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組成。在歷屆基層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各區、縣及鄉、鎮也依法建立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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