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10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海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1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0月1日

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除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外,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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