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的決定在2003.05.01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5.01
  • 實施時間:2003.05.01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3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5月1日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任免案時,應當充分發表意見,依法公正行使權利。”
二、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推選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代理人選,決定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項修改為:“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決定任免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任免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六項修改為:“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決定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洋浦經濟開發區初級檢察院檢察長;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洋浦經濟開發區初級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三、第五條修改為:“提請審議的任免案、辭職請求,一般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送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任命案應當同時附送擬任命人員的簡歷。屬於提拔任用的人員,應當附考察材料;屬於平級任用的人員,應當附主要表現材料。免職案應當同時附送情況說明。”
四、第七條修改為:“主任會議或其委託的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對省人大常委會擬任命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測驗,必要時,可對其執法情況進行專項調查,並將其法律知識測驗結果和調查情況提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考。”
五、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公布並頒發任命書。擔任代理職務的,不頒發任命書。”
六、第十四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洋浦經濟開發區初級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職務無變動的,不重新任命。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當重新任命。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任職機構名稱改變而工作職能沒有改變的,不重新任命,但應當換髮任命書;因機構撤銷、合併或者本人在任期內去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但應當由原提請機關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