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代表評議規定》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代表評議規定》的決定在2006.12.31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代表評議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2.31
  • 實施時間:2007.01.01
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6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2月31日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1月29日通過的《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代表評議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