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關於修改《海口市電信通信線路保護規定》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關於修改《海口市電信通信線路保護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08.28由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關於修改《海口市電信通信線路保護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28
  • 實施時間:1997.08.28
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1997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修改《海口市電信通信線路保護規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修改條款如下:
一、第三條的“海口市電信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市的電信通信工作”修改為“海口市電信部門,經省郵電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市的電信通信工作”。
二、第二十一條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吊銷個體營業執照”。《海口市電信通信線路保護規定》根據本決定作出修正。
海口市電信通信線路保護規定(修正)
1997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確保電信通信安全暢通,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包括:
(一)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線擔、撐腳、隔電子、拉線、幫椿及其 它附屬設施;
(二)埋設線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光纜及電纜、光纜管道,管孔,人孔 (含人孔蓋),手孔,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標石、水線標誌牌及其它附屬 設施;
(三)無線線路—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收發訊天線、移動通信基站、微波和衛星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導線及其它附屬設施。
第三條 海口市電信部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市的電信通信工作。電信部 門應加強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轄區內電信通信線路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電信通信 線路設施遭受嚴重損壞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電信部門進行搶修。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責任,有權檢舉揭發和制止破 壞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必須包括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規劃,並按有關規定預留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用地。
第七條 電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之前將下一年度新建或改造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計畫 報計畫部門,由計畫部門統一安排。
計畫部門應於年初將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和進行園林綠化建設 的計畫通知電信部門;電信部門應據此做出電信通信配套管線建設計畫,並送計畫部門。
第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橋樑。地下通道,或進行園林綠化建設時,規劃部門必須把 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列入規劃,電信部門必須及時做出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設計。城建、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同步進行施工。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必須 具有電信通信工程施工資格。
第九條 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維護需開挖城市道路的,由電信部門按規定向城建部門辦 理審批手續,施工後應及時恢復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條 新建、改建樓房必須按郵電部門頒布的電信通信設計標準預留電話線路交接 架間,預埋電信通信暗管及預設室內電信通信管線。其電信通信管線設計必須報經電信 部門審核,並列為驗收項目。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各三米內挖沙取土,鑽探,堆放巨重物品、垃圾、礦碴。傾倒腐蝕性液體,或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可能導致電纜、光纜腐蝕的建築;
(三)在電桿、拉線、塔架周圍三米內挖沙取土,或在地下電纜、光纜、架空線路 兩側各二米內、天線區域周圍二米內搭棚建房;
(四)在地下電纜、光纜、架空線路兩側(市區外各二米內、市區內各零點七五米內)植樹;
(五)向電桿、明線、隔電子、架空電纜、光纜、天線、天線饋線及其它線路附屬 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搖晃拉線或在電桿拉線上拴牲畜;
(六)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或在電信通信線路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天線及其它物品;
(七)擅自打開交接箱、分線箱、分線盒,或通過其它方式在用戶電話線上私自搭 接電話線路、安裝電話機或其它通信終端設備;
(八)擅自將普通電話線改作中繼線,或將電信部問批准專問用途的中繼線擅自改 作其它用途;
(九)其它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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