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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確保電信通信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包括:
(一)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線擔、撐腳、隔電予、拉線、幫椿及其它附屬設施;
(二)埋設線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光纜及電纜、光纜管道、管孔、人孔(含人孔蓋)、手孔、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標石、水線標誌牌及其它附屬設施;
(三)無線線路--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收發訊天線、移動通信基站、微波和衛星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導線及其它附屬設施。
第三條 海口市電信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市的電信通信工作。電信部門應當加強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電信通信線路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電信通信線路設施遭受嚴重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電信部門進行搶修。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責任,有權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必須包括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規劃,並按有關規定預留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用地。
第七條 電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之前將下一年度新建或者改造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計畫報計畫部門,由計畫部門統一安排。
計畫部門應當於年初將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和進行園林綠化建設的計畫通知電信部門;電信部門應當據此做出電信通信配套管線建設計畫,並送計畫部門。
第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橋樑、地下通道,或者進行園林綠化建設時,規劃部門必須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列入規劃,電信部門必須及時作出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設計。城建、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同步進行施工。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具有電信通信工程施工資格。
第九條 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維護需開挖城市道路的,由電信部門按規定向城建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施工後應當及時恢復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條 新建、改建樓房必須按郵電部門頒布的電信通信設計標準預留電話線路交接架間、預埋電信通信暗管及預設室內電信通信管線。其電信通信管線設計必須報經電信部門審核,並列為驗收項目。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各3米內挖沙取土,鑽探、堆放巨重物品、垃圾、礦碴,傾倒腐蝕性液體,或者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可能導致電纜、光纜腐蝕的建築;
(三)在電桿、拉線、塔架周圍3米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地下電纜、光纜、架空線路兩側各2米內、天線區域周圍2米內搭棚建房;
(四)在地下電纜、光纜、架空線路兩側(市區外各2米內、市區內各0.75米內)植樹;
(五)向電桿、明線、隔電予、架空電纜、光纜、天線、天線饋線及其它線路附屬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搖晃拉線或者在電桿拉線上拴牲畜;
(六)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或者在電信通信線路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天線及其它物品;
(七)擅自打開交接箱、分線箱、分線盒,或者通過其它方式在用戶電話線上私自搭接電話線路、安裝電話機或者其它通信終端設備;
(八)擅自將普通電話線改作中繼線,或者將電信部門批准專門用途的中繼線擅自改作其它用途;
(九)其它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電信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築施工、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應當事先取得電信部門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動工;如需要遷改、拆除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電信部門同意,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十三條 從事以下作業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要求和技術標準,並通知電信部門共同採取技術防範措施:
(一)在水底、海底電纜、光纜附近進行水下作業,可能危及電纜、光纜安全的;
(二)在電信通信線路設施附近布設或者交叉布設輸電線路、其它通信線路、廣播線路、敷設下水道或者輸水、煤氣管道,可能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
(三)在電信通信線路設施附近樹立金屬旗桿、設定無線電或者其它可能幹擾電信通信信號的電氣設備的;
(四)修剪、砍伐樹木,可能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
第十四條 在市區或者市郊建造高層建築時,應當按城市規劃要求,避開國家一、二級微波通信幹線通道的淨空控制範圍。
第十五條 架設、敷設電信通信線路或者綠化植樹時,必須注意保持線路和樹木之間的規定距離。
樹木自然生長可能危及電信通信線路安全時,電信部門有權要求管護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修剪;管護單位或者個人拒絕修剪的,電信部門可以自行修剪。確實需要伐除樹木的,電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情況緊急時,可以先行伐除,事後向林業部門或者園林綠化部門報告,說明理由並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嚴禁盜竊破壞電桿、電線、電纜及其他通信線路設備。廢品回收部門收購廢舊電信通信線路器材時,必須查驗並留存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發現盜賣、變賣電信通信線路器材的非法行為或者可疑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電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進行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或者搶修的大型工程車和簡易車,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證明允許進入市區。電信部門搶修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車輛或者應急通信車輛需要通過道口,或者需要逆行、在人行道上行駛以及禁停地段停放時,交通管理部門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優先放行,準許通行和停放。
第十八條 對在保護電信通信線路設施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電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或者及時排除險情的;
(二)協助電信部門維護和搶修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
(三)制止或者檢舉揭發破壞電信通信線路設施行為的,以及協助公安、電信部門偵破案件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損壞通信線路,危害通信安全的,由電信部門責令其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修復費用和賠償經濟損失,可以處以經濟損失賠償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 第十四條,阻礙通信暢通的,由電信部門責令其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照《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 第十六條,盜竊通信線路設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非法收購通信線路器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器材,並處以非法收購器材原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電信通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電信通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或者造成通信阻斷的,由電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管轄範圍內的公用、專用電信通信線路的保護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