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通信線路保護工作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通信線路保護工作工作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切實加強全省通信線路保護工作,確保通信暢通和國家財產安全就有關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通信線路保護工作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4-21
  • 生效日期:2001-04-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辦[2001]28號
【發布日期】2001-04-21
【生效日期】2001-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全省通信線路保護工作的通知
(瓊府辦〔2001〕28號)

具體內容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通信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切實加強全省通信線路保護工作,確保通信暢通和國家財產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和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國發〔1982〕28號),加強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通信線路和通信安全,防止和杜絕損壞通信設施、阻斷通信事故的發生。
二、在公路和城鎮建設改造過程中,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徵求電信部門意見,合理預留電信管道,避免贊成重複建設。
各建設業主、施工單位承擔公路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應提前一個月與電信部門聯繫,共同核實地下管網、線路建設布局情況,商定通信線路保護措施,簽訂通信光纜保護責任書,承擔通信光纜保護責任和義務。
對野蠻施工造成通信線路損壞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修複線路的費用並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遷移通信線路。
項目建設必須改動或遷移通信線路的,應提前徵得電信部門同意,滿足電信部門遷移通信線路的工期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提出改動或遷移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擔有關費用和經濟損失。
四、各級公安部門要協助電信部門做好通信光纜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及時打擊各種破壞通信設施、盜竊通信光纜的行為,確保通訊暢通。
五、電信部門新建通信線路,要按基建程式向當地規劃城建部門申報,並將通信光纜鋪設竣工線路資料提交當地規劃管理部門存檔備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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