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7.31
  • 實施時間:1998.07.3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消防條例〉的決定》,並增加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部隊對外營業場所”。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資金。”
三、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進口消防產品的,應當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質量復檢,復檢合格的,方可使用。”
《海口市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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