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3年7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規則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介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3-08-02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
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8月2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13年7月12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2013年8月2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也可以適當延遲。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般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範圍;
(四)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六)提出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名單草案;
(七)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名單草案;
(八)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主要建議議程通知市人大代表,並予以公告。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應當提前將開會日期和主要建議議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市人大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
第九條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向主席團報告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
(四)主持本代表團的詢問;
(五)傳達和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
(六)處理代表團的其他工作。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受團長委託可以履行團長職責。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負責本次會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在本屆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預備會議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第十一條 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會議;
(二)領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組織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聽取各代表團團長關於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報告,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決議草案;
(五)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六)提出會議選舉的各項人選;
(七)主持會議選舉;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九)發布公告;
(十)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作出的決定,以獲得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和各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
(二)新聞發言人;
(三)會議日程;
(四)表決議案的辦法;
(五)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六)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
(三)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四)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五)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履行代表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秘書長請假。原選舉單位應當對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進行監督。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並在會議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秘書處。
第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作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決定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將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印發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法規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市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交由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審議結果的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或者在會議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後提出的,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印發市人大代表。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決議草案由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初步審查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大會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預測指標草案、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條 代表團全體會議、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審查計畫和預算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一條 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相應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工作報告、計畫和預算報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未獲得批准的,經主席團決定,責成報告機關限期整改,授權市人大常委會會後審議報告機關整改後的工作報告、計畫和預算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或者由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按照會議選舉辦法的規定進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全體會議決定;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還應當報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三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接受詢問。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覆。
第四十六條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質詢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四十七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八條 在主席團對質詢案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本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材料提供者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市人大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六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可以由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第五十七條 會議各項表決,由主席團決定採用按表決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以獲得全體市人大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表決時,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表決的具體票數應當公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閉會期間,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則的說明

現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的必要性
自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出台以來,二十多年的時間裡,全國各地的省、市人大基本上制定了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部分省、市人大還在實踐和探索的基礎上,對原有的議事規則進行了修訂。海南省人大也於1994年3月制定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經過近20年的實踐,目前正準備修訂。
為使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確保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促進我市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有必要研究制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二、《議事規則》起草、審議的主要過程和立法依據
(一)制定過程。2012年2月,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謝漢金等代表提出關於儘快制定《議事規則》的議案。市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議案辦理工作,2012年6月25日召開的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將其列為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的審議項目;2012年12月19日召開的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主任會議決定把該項目列入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2013年4月成立了以陳宏芬主任為組長,有若干名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員會委員參加的起草小組,負責調研和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小組認真學習了憲法和相關法律,研究了全國人大和二十多個省、市人大的議事規則,並赴重慶、成都、昆明等城市進行學習考察。在充分借鑑全國人大和兄弟省、市人大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草案初稿。草案初稿在廣泛徵求了人大常委會機關各部門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徵詢了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研究室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經多方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完善後形成的《議事規則》草案,由主任會議提請2013年6月27日召開的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經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7月12日審議通過。
(二)立法依據。以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為立法的依據,同時參考和借鑑了全國和部分省、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重點參考了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省人大議事規則,並結合海口人大工作實際,對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主要內容和工作程式進行了嚴格的規範。
三、法規主要內容的說明
草案包括總則,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選舉、罷免和辭職,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發言和表決以及附則等九章章五十九條。
(一)關於會議舉行的時間。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但是對會議舉行的具體時間沒有作出規定。從近年來我市的實際情況看,每年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常是在二月或三月份舉行。為此,《議事規則》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同時規定,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也可以適當延遲。另外,根據相關法律和實際工作經驗,《議事規則》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是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會議。(第三條)
(二)關於會議的召集。地方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鑒於換屆以後的第一次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時,新的一屆市人大常委會尚未選舉產生,《議事規則》規定,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後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第四條)
(三)關於到會代表人數。要求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或者數額方可舉行,是為了保證會議的民主性和權威性,保證會議所討論、決定的問題真實體現大多數代表的意願。地方組織法規定了選舉、表決等必須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為了確保會議的審議、表決等事項順利進行,到會代表的人數必須予以保證。為此,《議事規則》參照全國人大、省人大和其他省、市人大的議事規則,明確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第五條)
(四)關於議案和相關報告的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期比較短,為了提高審議質量和效率,《議事規則》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對議案和相關報告的審議作出了程式性、操作性的規定。
1、關於法規案的審議。一是規定法規案必須由提案人在全體會議上作說明後,各代表團才進行審議。二是規定法規案要由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統一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要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三是規定法規草案修改稿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第二十三條)
2、關於計畫和預算報告的審查。一是規定人大會議舉行之前,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計畫、預算報告提交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二是規定會議期間政府有關部門要隨報告附上計畫主要預測指標、預算收支表和預算執行情況表等相關材料。三是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計畫和預算報告時,要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主席團報告,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
(五)關於選舉。對於選舉的基本程式,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等都已經作了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明確,如會議應當選舉的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名額以及具體程式等。因此,《議事規則》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第三十六條)
(六)關於質詢。質詢是一種重要的監督方式和手段,地方組織法已經作了規定,但未明確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如何處理。為了充分保障代表的質詢權,《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第四十七條)
(七)關於特定問題調查。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議事規則》對特定問題調查作出如下規定:一是明確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體是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二是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主席團在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三是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本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四是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
(八)關於會議的表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議事規則》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各項表決,作出如下規定:一是規定由主席團決定採用按表決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以獲得全體人大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二是表決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贊成,也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三是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表決的具體票數應當公布。(第五十七條)
《議事規則》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7月22日召開會議,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法制辦和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今年以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提前介入《議事規則》的起草和修改論證工作,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議事規則》是必要的。《議事規則》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7月29日上午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議事規則》是必要的。同時認為,《議事規則》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法制委員會於7月29日下午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批准決定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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