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的決定》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的決定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海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發展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協調、解決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運行和保護管理工作。能源監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安全、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實施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價格、國土、公安、林業、園林、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底電纜建設的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所轄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電力建設與保護工作。”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
五、刪去第八條第一款中的“(以下統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電力建設規劃及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範,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現有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未達到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進行更新改造。
“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可以由供電企業依法承擔。
“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高稈植物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徵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的安全距離,以兼顧線路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為原則直接予以修剪、砍伐,或者請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予以修剪、砍伐,並不予賠償、補償;
“(二)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外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的安全距離直接予以修剪;嚴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可以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砍伐,並不予賠償、補償。”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件。檢查時,不得妨礙用戶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刪去第三款。
十、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能源監管機構”。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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