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5年7月31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會議內容,施行日期,

會議內容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達到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城鎮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併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場退地並恢復原狀。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未達到核定的綠地率標準的,由市、縣、自治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城鎮綠地或者逾期不歸還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並按照臨時占用綠地面積處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施行日期

本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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