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9.29
  • 實施時間:2000.11.01
決定全文,修改意見,

決定全文

根據國家有關養老、失業保險的規定,現就我省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實行國家現行的退休制度,暫停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的退休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再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規定,調整本省養老、失業保險費率。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從業人員按其月工資的5%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從業人員按其月工資的1%繳納。
三、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本省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決定執行。
五、本決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應儘快提出《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的修正案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抓緊制定、修改相應的配套規章,保障我省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修改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9月27日上午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分組進行了審議。大多數委員認為,改革我省社會保險制度,使之與國家有關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相銜接,保證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促進我省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是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法工委、法規室逐條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一條中有關國家公務員暫停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停止參加失業保險的表述不夠規範,且容易造成誤解和引起社會的波動。法工委、法規室建議將該條修改的:“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員)實行國家現行的退休制度,暫停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的退休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再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有的委員提出,《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修正案草案正在審議,失業保險費率已在修正案草案中作了規定,不必在草案再作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失業保險費率不必在決定中明確列出,可以在草案第二條中規定“失業保險費率按照國家《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工委、法規室認真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認為,失業保險費率是經過省委決定、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提出的,而且失業保險條例修正案尚未通過,建議還是保留草案中有關失業保險費率的規定為好。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僅對醫療保險費率調整,而沒有對《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作相應的修改,在實踐中難以執行,建議待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時再一併考慮。法工委、法規室根據委員的意見和省政府的建議,建議將草案中有關醫療保險費率調整的內容刪去。
同時,建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第二條中養老、失業保險費率的總額刪去。
三、有的委員提出,省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儘快提出《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修正案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使我省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因此,法工委、法規室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儘快提出《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的修正案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抓緊制定、修改相應的配套規章,保障我省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並與第六條合併,作為一條。(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對國家公務員個人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處置作出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在草案中應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個人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歸個人所有。”法工委、法規室認為,草案是在養老保險條例修改之前,只對一部分內容作出過渡性的決定,至於公務員繳費處置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問題,在修改養老條例時一併解決。
五、有的委員提出,鑒於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作了調整,國家公務員的退休金如何發放以及稅務機關如何徵收保險費等問題,需有一定的時間進行充分準備。根據委員的意見和省政府的建議,法工委、法規室建議將草案第六條修改為“本決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草案一些文字和次序作了修改與調整。
草案建議表決稿及以上意見,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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