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工作暫行規定

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7.28
  • 實施時間:1989.07.28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與代表的聯繫,第三章 組織人民代表視察,第四章 人民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第五章 政府及所屬部門應保障人民代表履行職責,第六章 聯繫人民代表工作的領導,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鞏固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以下簡稱省人代會代表),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為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聯繫人民代表,應當圍繞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和受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聯繫人民代表是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的重要職責,其方式可以採用:個別走訪代表,組織代表視察,召開代表座談會,邀請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組織代表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負責人直接對話,辦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給代表寄送《會刊》、法規和資料。

第二章 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與代表的聯繫

第四條 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在審議、審查重要議案及作出重大決議或決定前,應將草案印發有關人民代表徵求意見。
第五條 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的議題和需要,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代會代表列席,參加討論,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六條 省人代常委會對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可以有計畫地分別組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同省人代會代表對話,直接聽取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省人代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專職委員,要親自批辦和接待人民代表重要的來信來訪。
第八條 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要認真受理省人代會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經常認真負責地檢查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及時答覆代表。
第九條 省人代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在省內視察、調研工作時,視其需要,可走訪人民代表或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條 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要及時給省人代會代表傳送《會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資料,並委託各市、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代表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檔案,使其經常了解常委會的工作、活動情況和上級的方針政策。

第三章 組織人民代表視察

第十一條 在每次省人民代表會議舉行之前,要組織省人代會代表進行一次視察活動。平時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組織視察活動。
第十二條 視察的方式,採取全省集中或就地視察,持證視察,專題視察,業務性質對口視察等多種方式。視察時,可以事先通知被視察單位,也可以不打招呼進行現場視察。每次視察活動結束後,組織視察的單位或持證視察的代表個人應將視察結果寫成書面報告,上報省人代常委會。
第十三條 人民代表視察的內容,在省人民代表會議的職權範圍內,根據需要與可能,有目的、有計畫、有重點地選擇。在視察期間發現的各種問題,凡市、縣可以解決的,由市、縣人大常委會轉交有關部門處理;需要由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的,由省人代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或辦公廳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人民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

第十四條 根據便於管理、方便代表活動的原則,按照工作單位、行業和居住條件建立人民代表小組。每組十人左右,推選正、副組長各一名。
第十五條 人民代表小組的活動,每年不超過十天,每次活動的時間,根據情況安排。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學習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三)圍繞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了解有關實施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四)集中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
(五)交流人民代表活動和聯繫民眾的經驗。
第十七條 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小組要同選舉單位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自覺接受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章 政府及所屬部門應保障人民代表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人民代表履行職責,人民代表所在單位應給予時間保證,按正常的出勤對待,不應影響本人固定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收入。
第十九條 人民代表進行視察、調查研究以及履行代表職責等活動,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支持,認真負責地介紹情況,誠懇地聽取代表的意見,回答代表的提問。
第二十條 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認真研究辦理。對於應該而且有條件解決的,要認真解決;一時還解決不了的,要列入工作計畫,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於超出職權範圍或無法解決的問題,要耐心地做好說服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 人民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過程中,如遭受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聯繫人民代表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二條 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應把聯繫人民代表工作列為重要議事內容,經常進行檢查督促。
省人代常委會應就聯繫人民代表工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會議作出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人代常委會辦公廳具體承辦省人代會代表聯絡工作事項。
第二十四條 人民代表調離本工作單位或本行政區域,要及時報告原選舉單位,由原選舉單位轉報省人代常委會辦公廳聯絡處。
第二十五條 人民代表活動所需經費,由省財政部門列支,由人代常委會辦公廳根據人民代表人數分撥給市、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包乾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時,可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省人代會代表列席;在舉行常委會會議時,根據議題,也可邀請有關省人代會代表列席。
第二十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接受省人代常委會委託,協助組織省人代會代表進行各種視察、專題調查、召開座談會徵求對法律、法規草案的意見。協助聯繫省人代會代表小組、安排代表小組活動。
第二十八條 省人代會代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指控,市、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應按照規定,負責處理或轉報。
第二十九條 省人代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的主要職責是:
(一)聯繫選民,接受選舉單位的監督,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安排的活動;
(二)積極參加人民代表小組活動。努力學習和宣傳法律、法規與政策,學習和宣傳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的決定、決議,支持、協助政府進行工作;
(三)積極參加省人代常委會安排的視察活動,主動開展持證視察活動,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視察不直接解決問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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