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在1998.11.27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11.27
  • 實施時間:1998.11.27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11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代表。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代表的原選舉單位聯繫代表,或者委託代表的原選舉單位組織代表開展閉會期間活動。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代表列席會議。
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前,可以將會議有關議題送代表或邀請代表座談,徵求代表意見。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制定、修改法規和開展有關重要活動,可以徵求代表的意見或者邀請代表參加。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安排分片聯繫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進行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時,可以走訪代表或者邀請代表座談,也可以邀請所在地的代表參加上述活動。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注重做好接待代表的來信來訪工作。代表可隨時向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來訪要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安排接待。
對代表來訪、來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負責接待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閱批,提出處理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對重要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反映。處理結果應向代表反饋。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在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審查議案,以及聽取匯報,進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代表參加。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在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組織、安排代表進行集中視察或在原選舉單位所在行政區域內進行視察。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除安排參加集中視察的以外,應回原選舉單位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一起進行視察。
省人大常委會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視察、檢查和調查活動。
第九條 代表可以個人或若干人聯合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省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應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或者約見有關單位的負責人。被視察單位應認真接待,提供工作方便,並向代表做好匯報。
第十條 代表在視察中了解、發現的問題,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市縣的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情況,組織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應根據需要安排有關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切實做好交辦,注意協助辦理單位做好同代表的聯繫和徵詢意見等工作;了解、檢查辦理情況,督促辦理單位認真、負責辦理並按時答覆代表。
第十四條 代表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按地區或按行業組成代表小組,開展代表小組活動。
省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原選舉單位應協助建立代表小組;做好同代表小組的聯繫工作;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參加所在的代表小組的活動,如因故不能參加,應及時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根據情況適時組織代表聽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或有關講座等;組織代表開展有關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代表傳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檔案彙編和省人大常委會會刊,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檔案、刊物、資料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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