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84年6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6.12
  • 實施時間:1984.06.12
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的組成人員,採取訪問、通信、電話等方式,同不駐會的組成人員經常保持聯繫,互通情況,研究工作。
二、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委員視察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有準備有目的地召開代表座談會。通過視察、座談,了解憲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聽取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查研究時,就地邀請代表參加或走訪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四、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接待代表來訪,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五、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的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召開座談會或討論審議地方性法規的會議,可以邀請有關的代表參加。
六、省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到基層調查時,要訪問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對他們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報告。
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對委員、代表反映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辦理並答覆本人。
八、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編印的《公報》、《工作通訊》等有關檔案資料,要及時發給代表。
九、省人大代表要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之前,蒐集人民民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審議大會的各項議題做好準備;在代表大會之後,要向人民民眾宣傳、貫徹大會的精神,認真執行大會的決議,並隨時反映大會各項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市、縣人大常委會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可以邀請他們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當地組織的視察、調查研究活動,聽取和處理他們提出的意見,並經常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省人大代表的活動情況。
十一、省人大代表參加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研究和座談會等活動,所需交通費、住勤補助費,由組織活動的單位報銷。
十二、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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