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山東省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於1988年5月24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 發布單位:81501
  • 發布日期:1988-05-26
  • 生效日期:1988-05-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1988年5月24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繫
第三章 選舉單位、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同代表的聯繫
第四章 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
第五章 代表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和選舉單位的重要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各選舉單位應當共同聯繫代表。
第三條聯繫代表,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採取直接與代表聯繫和通過各選舉單位與代表聯繫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繫
第五條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及作出重大決議或決定前,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根據需要,可邀請對所審議議題了解情況的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參加討論,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應有計畫地組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見面,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圍繞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進行的專題調查、視察活動,可以就地吸收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以前,由省人大常委會和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根據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及代表的意見,安排代表視察活動,了解各方面工作情況,為出席大會審議議案做好準備。
第八條省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同代表選舉單位和所在單位的聯繫,及時了解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職責。
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要認真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代表可以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向代表印發《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及郵資總付專用信封。
(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處理的以外,均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三)省人大常委會要督促和監督承辦單位認真辦理,並負責徵詢代表對承辦單位答覆的意見,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交待。對處理不當的答覆,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條代表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受理。
第十一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和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員應經常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十二條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要認真接待和處理代表來訪來信。代表的重要來訪來信,應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接待和批辦。
第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印發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工作通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資料,均應發給代表。
第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負責與代表聯繫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選舉單位、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同代表的聯繫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負責人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可以圍繞審議的議案,徵求駐當地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重要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向駐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十六條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時,可以通知本單位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部分代表列席。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在組織本級代表視察或其它重大活動時,可以吸收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各市、縣人大常委會,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專題調查,徵求代表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議案的意見,協助安排代表小組的活動。
第十八條各市、縣人大常委會應支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開展工作,認真聽取和處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應由省級機關處理的問題,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十九條代表在原選舉單位參加活動所需經費和補助,由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按照省統一規定辦理。
第四章 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
第二十條按照就地就近、便於組織活動的原則,由代表選舉單位或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根據代表的意見,建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每組推選一至二名召集人,負責組織小組活動。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就地就近同各級人大代表聯合建立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代表不便於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的,也可以不參加。
第二十一條代表小組活動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宣傳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開展就地視察。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當地人大常委會或省人大常委會,由其辦事機構轉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
(四)密切聯繫民眾,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對於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作必要的調查研究,及時向當地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或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動和聯繫民眾的經驗。
第二十二條代表小組每年至少活動兩次,每次活動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天。
第二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和代表選舉單位要及時了解代表小組活動情況,共同總結和交流經驗,逐步使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化、經常化。
第五章 代表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
第二十四條代表要同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安排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代表履行職責的情況應如實向選舉單位反映,自覺接受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代表應及時向所在單位的民眾宣傳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精神,了解大會決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代表應同選舉單位的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反映他們的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代表調離本工作單位或本行政區域,要及時報告原選舉單位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代表所在單位應支持代表履行職責。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工資和獎金照發,勞保、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2月26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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