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修正)

1988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6.01
  • 實施時間:2001.06.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包括直接聯繫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委託自治州、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會議議題及省人大代表的意願,安排代表進行視察,了解情況,為出席會議做好準備。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議題,邀請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列席。會前應當根據議題徵求有關代表的意見。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重要決議、決定草案,應當印發有關代表或召開代表座談會徵求意見。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向代表通報情況制度。對代表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情況通報會,由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代表作情況通報。通報材料在《雲南人大》上刊登。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工作會議,並根據需要適時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七條 省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大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證就地視察。代表視察可以單獨或者幾個代表聯合進行。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省人大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為接待日,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輪流接待。具體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承擔。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同代表的聯繫。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省內調查研究時,可以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談或者走訪代表,聽取意見。重要情況和意見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對代表提出的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
第十一條 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進行跟蹤督辦,督促承辦單位提高辦理質量,注重辦理實效,省人大常委會每年應當對辦理情況組織一次視察。
第十二條 對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認真接待和處理。重要問題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閱批後按程式辦理。需要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應當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答覆代表。
第十三條 自治州、市人大常委會對本選舉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對本轄區內各縣(市)選出的省人大代表,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編組,組織代表小組進行閉會期間的活動。
代表小組的活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講求實效。
選舉單位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可以向代表本人提出,也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省人大常委會支持選舉單位對代表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自治州、市和地區所轄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列席。
自治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視察或開展其他重大活動時,可以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自治州、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前,應當根據需要,就會議審議的議題,徵求當地省人大代表的意見。會議的重要情況,應當向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傳達。
自治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負責組織當地的省人大代表的視察活動,負責處理代表提出的應當由當地解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徵求他們對法律、法規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草案的意見。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常委會會議公報、《雲南人大》和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傳送代表。
第十六條 省人大代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職權,開展活動。活動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勞保、福利待遇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省人大代表活動的經費,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納入省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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