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權,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所屬地區:雲南省
  • 目的: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權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辦法的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

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權,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繫省人大代表,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問題,徵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通過加強同代表的聯繫,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的進行情況,以及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情況和問題,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更加符合人民的願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實際;使代表進一步密切同人民民眾和選舉單位的聯繫;加強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監督。
第三條 省人大代表由各州(市)及地區所轄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解放軍選舉產生,受原選舉單位監督。省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同代表選舉單位和所在單位的聯繫,及時了解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職權。各選舉單位也要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共同做好聯繫代表的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舉行會議前,由省人大常委會、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根據大會議程及代表的意願,安排代表進行視察,了解各方面工作情況,為出席大會審議議案做好準備。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根據會議審議的議案,發函徵求有關代表的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在審議通過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或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或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討論,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舉行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的意見。組織專題視察時,可以吸收有關代表參加。圍繞兩個文明建設和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組織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同代表見面,通報情況,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證”可以在居住地區就近進行視察,視察內容,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某些問題的有關情況。視察可以單獨或幾個代表聯合進行,一般到基層單位,由被視察單位如實介紹情況。代表如需事前進行聯繫或約見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可由當地的人大常委會或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協助聯繫安排。被視察單位應熱情接待,提供工作方便。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專職委員要接待約見的來訪代表;外出調查研究時,可以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談或走訪代表,聽取意見。居住在地、州、市、縣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同當地的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聯繫,向他們介紹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要密切聯繫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在審議議案、聽取匯報、進行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根據需要,可召開有關代表的座談會。對代表提出的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認真研究辦理。
第十條 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承辦單位,並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必要時應派幹部走訪代表,聽取代表對辦復的意見,解決辦理中的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接待室。對省人大代表的來訪或來信,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要認真接待和處理,重要問題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閱批處理;需要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應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答覆代表。
第十二條 省人大代表由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根據代表的意願和便於組織、便於開展活動的原則建立省人大代表小組;在省直機關工作的代表可以單獨建立代表小組。每組推選組長和副組長。居住分散的代表,可就近參加當地州、市、縣代表小組的活動。
代表小組的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講求實效,不流於形式。主要內容為:學習、宣傳憲法、法律和法規,了解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就地視察;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交流代表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經驗等。
第十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各州(市)和地區所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時,通知本單位選舉產生的省人大代表列席。
各州、市、縣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代表視察或其他重大活動時,根據需要可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的負責人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圍繞會議將要審議的議案,可根據需要徵求住在當地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會後,有些重要情況,可向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傳達。
各州、市、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負責組織省人大代表的視察和處理代表提出的應由當地解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召開座談會徵求對法律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重要議案的意見,聯繫當地省人大代表小組,安排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應及時印發代表。常委會辦事機構編印的《會刊》、《代表通訊》和有關資料,要及時分送代表。
第十五條 代表所在地區和單位應積極支持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權,開展活動。代表開展活動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勞保、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六條 省人大代表的活動經費,由省財政撥付。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的必要性
現行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1988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修正的。辦法制訂和實施以來,對促進省人大常委會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規範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為省人大代表服務的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人大代表工作的加強和代表履職水平的提高,人大代表工作積累了一些新的經驗。特別是去年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對保障代表的知情權、規範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為代表履職提供條件和服務等都提出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要求。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工作,更好地發揮省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7月召開的第39次主任會議決定,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進行修改。
主任會議作出決定之後,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即著手收集資料,對原辦法進行研究,做相關的準備工作。今年三月,省人大常委會將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列入今年立法計畫之後,選聯工委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就修改中的有關技術問題進行了具體商量。選聯工委在反覆討論修改的基礎上,先後邀請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在昆明的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進行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現在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辦法修訂草案》根據中共中央中發〔2005〕9號檔案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和規範全國人大代表活動的若干意見》等幾個相關工作檔案的規定,結合省人大常委會這些年來聯繫省人大代表的實際做法,對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具體要求做了比現行辦法更加明確具體、便於操作的規定。
(一)為了更好地保障省人大代表的知情權,一是突出了擴大代表對省人大常委會活動的參與。《辦法修訂草案》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八條分別對邀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參與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機構的活動都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二是突出了省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機構要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必要的信息。《辦法修訂草案》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省人大常委會應當適時向省人大代表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和重大事項的具體做法;第十一條還明確省人大常委會支持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多種形式加強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對“一府兩院”多年來已經形成的為省人大代表通報情況、提供信息的做法加以確認;第十二條還明確了州(市)人大常委會加強與本選舉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聯繫的具體要求。
(二)《辦法修訂草案》對近幾年來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方面比較成熟的做法做了肯定。第五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並重點聯繫在基層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第六條對召開省人大代表座談會,就有關問題聽取代表的意見作出了規定;鑒於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接待省人大代表日實行以來一直沒有代表來訪,《辦法修訂草案》第十條將辦法原第八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時間接待省人大代表,直接聽取代表意見,具體接待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安排。”
(三)《辦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加強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要求。第九條第四款還將近兩年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重點督辦的做法予以確認。
(四)根據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常委會聯繫人大代表應是一種雙向行為,對常委會和人大代表都應該提出要求,因此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兩條,即《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代表應學習掌握履行職務的基本知識,積極參加代表活動;第十四條,強調代表要自覺接受其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五)《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為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提供保障和服務的四個方面的具體內容,第十六條重申了省人大代表所在單位必須對代表依法參加代表活動提供各項保障的規定。
《辦法修訂草案》已經反覆論證修改,鑒於本辦法內容比較單一,原辦法有較好的實踐基礎,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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