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的決定

1987年11月20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11.20
  • 實施時間:1987.11.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特對我省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中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新建的鄉、民族鄉、鎮,由於行政區劃發生了變動,應重新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新建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仍用本行政區域內原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
三、原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任期,到新建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四、新建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常務主席由主席團選舉產生,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受主席團的委託辦理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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