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雲南省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4年1月17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雲南省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1.17
  • 實施時間:1984.0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中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組成人員由有關方面協商提名,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選舉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辦理選舉的具體事務。
(二)選區設立領導小組,主持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協商產生。
為便於選民活動,選區可劃分若干選民小組。選民小組設正副組長。
(三)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一千的,選代表十五名至二十名;人口超過一千不足三千的,選代表二十名至四十名;人口超過三千不足五千的,選代表四十名至五十五名;人口超過五千不足一萬的,選代表五十五名至七十名;人口超過一萬的,選代表可多於七十名,但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名。
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可多於上款規定,但最多不得超過規定名額的百分之十。
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一萬的,選代表三十名至七十名;人口超過一萬不足三萬的,選代表七十名至一百名;人口超過三萬的,選代表可多於一百名,但最多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名。
(四)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於聚居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每一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
(五)駐在鄉、民族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六)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以一個或幾個村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村,也可以劃為幾個選區。
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以單位、街道劃分選區;不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可與鄰近的單位、街道劃為一個選區。
(七)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即行撤銷。有關選舉工作的檔案、表冊、印章移交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保存。
(八)除上述規定外,關於選舉委員會的任務、選民登記、選民資格審查、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式等仍適用《雲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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