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1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投案自首的經濟罪犯延長從寬處理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4.30
- 實施時間:1982.04.30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規定:“凡在本決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1982年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實地坦白承認全部罪行,並如實地檢舉其他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一律按本決定施行以前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對所犯的罪行繼續隱瞞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認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檢舉其他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作為繼續犯罪,一律按本決定處理。”鑒於我省地處邊疆、交通不便,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給犯罪分子以悔改的機會,特決定對投案自首的經濟罪犯從寬處理的期限延長一個月。凡在1982年6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的,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實地坦白承認全部罪行,並如實地檢舉其他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一律仍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施行以前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所有犯罪分子都應認清形勢,抓緊時機,幡然悔悟,走坦白從寬的道路。如果執迷不悟或心存僥倖,錯過時機,就一定要依法嚴懲。
本決定於1982年4月30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