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期限的決定

1982年8月3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8.03
  • 實施時間:1982.08.03
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請求延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期限的報告》。會議認為,堅決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是當前政法工作的突出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對各種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必須嚴厲懲處,特別是對一些大案要案,要象打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一樣,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懲處。1981年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應繼續執行,決不能隨意延長審判期限。但是,在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中,仍有少數走私販私、貪污受賄、投機詐欺、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案件,因案情重大,情況複雜,涉及面廣,經過努力,確實不能按照規定的延長期限審結。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對於極少數案情重大、複雜,涉及面廣的經濟犯罪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按照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第二、四項之規定,期限屆滿仍不能審結的,在1982年至1983年內,可再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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