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適當延長重大複雜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適當延長重大複雜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5.02.04
  • 實施時間:1985.02.04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嵊泗縣、岱山縣、普陀縣、洞頭縣、泰順縣、文成縣、景寧畲族自治縣、慶元縣、龍泉縣等九個縣為重大複雜刑事案件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
二、上述地區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上述地區的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當努力改進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實事求是地儘可能縮短辦案期限。
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