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10.30
  • 實施時間:1981.10.30
1981年以來,全省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仍有少數案情複雜的案件,因人力等條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具體規定如下:
一、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中關於在偵查中羈押被告人期限的規定,少數由於案情複雜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再延長一個月。如延長後仍不能終結的重大、複雜的案件,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適當延長審理期限。
二、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辦案期限,如個別案情複雜不能按期審理結束的案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可再延長一個月。
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辦案期限,如少數案情複雜不能按期宣判的案件,可延長為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兩個半月,並逐案寫出報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在兩個半月內仍不能審理終結的,須報省高級人民法院轉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適當延長期限。
四、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辦案期限,如少數案情複雜不能按期審結的案件,可延長為在兩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兩個半月,並逐案寫出報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對極個別案情特別重大、疑難的案件,在兩個半月內仍不能審理終結的,須報省高級人民法院轉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適當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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