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決定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決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4.03
  • 實施時間:1982.04.03
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建議。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應認真執行。但是,各地在執行中,確有極少數刑事案件,按規定的期限延長後,仍不能辦結。為此,特作如下補充決定:
一、對極少數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辦結,需要再延長辦案期限的,應從嚴控制;在1982年至1983年內,報經批准,可再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二、對需要再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地、市、縣公安、檢察機關和省公安機關辦理的偵查、起訴案件,須逐級報經省人民檢察院審批;地、市、縣人民法院辦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須逐級報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自辦案件,須報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對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各地公安、司法機關應切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和本決定執行。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要對各地執行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審批延長辦案期限的情況,定期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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