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一九八0年內延長部分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一九八0年內延長部分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9.26
  • 實施時間:1980.09.26
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決定在1980年內,除一般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辦理外,對個別重大、複雜案件的法定辦案期限予以適當延長。
一、對於偵查過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偵查終結的重大、複雜案件,需要對被告人延長羈押期限的,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對於起訴過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期限辦結的重大、複雜案件,可再延長辦案期限一個月。
三、對於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期限審結的重大、複雜案件,可分別延長辦案期限,對一審的可再延長一個月,二審的可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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