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26
  • 實施時間:1984.09.26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精神,河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以下四十六個縣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山區和草原,可以延長辦案期限
圍場、豐寧、隆化、灤平、寬城、興隆、平泉、張北、沽源、陽原、康保、尚義、赤城、蔚縣、崇禮、涿鹿、懷安、萬全、懷來、阜平、淶源、易縣、唐縣、淶水、曲陽、平山、靈壽、行唐、元氏、贊皇、涉縣、武安、磁縣、邢台、沙河、臨城、內邱、承德、宣化、青龍、盧龍、撫寧、遷西、遷安、遵化、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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