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批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3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批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9.19
  • 實施時間:1983.09.19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據此,為了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本次會議決定:今後司法機關報請批准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一律由法律委員會審查,主任會議審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