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批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9.19
- 實施時間:1983.09.19
1983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刑事案件延長辦案...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適當延長重大複雜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1981年11月1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大...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根據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內辦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 頒布單位 ...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審...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內容 編輯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