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4年7月7日中華人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施行。
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4年7月7日中華人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施行。
同時,為了解決實施中的一些特殊的、具體的問題,特作如下補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內容 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
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建議。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2年10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
1983年9月34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依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貴州省五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為了及時辦理...
1981年10月31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1年以來,全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
為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跨境員會關於刑事案淋遙轎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可以延長辦案...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1981年9月27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1年,我省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以來,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期限的補充規定》精神,...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
二、上述地區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三、上述地區的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當...
本條中關於羈押期限的其他規定,仍依照執行。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的規定,...
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
1981年11月1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1年以來,我省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1982年3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
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辦理。二、凡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其申報和審批必須於原定...
1981年10月23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1年以來,我省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
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辦理。二、凡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其申報和審批必須於原定...
為此,根據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遵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1981年9月10日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個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屬於偵查、起訴的案件,要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適當延長辦案...
1985年1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各地區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一、省和西寧市、礦區、海東...
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中規定:“1981年1月1日...
1981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1年以來,全省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