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0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10.19
- 實施時間:1982.10.19
1982年10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82年10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
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
同時,為了解決實施中的一些特殊的、具體的問題,特作如下補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
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建議。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3年9月34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依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貴州省五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為了及時辦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受理的少數案情重大、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
為此,根據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
根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1981...
1982年3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
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本決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的刑事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在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旗,延長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如下決定:...
起訴、一審、二審的規定期限辦結的,可按照1980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辦理。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仍應當...
1981年10月23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各地區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一、省和西寧市、礦區、海東...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一、嵊泗縣、岱山縣、普陀...
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中規定:“1981年1月1日...
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辦理。二、凡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其申報和審批必須於原定...
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刑事案件延長辦案...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