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10月30日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10.30
  • 實施時間:1981.10.30
一九八一年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一般都嚴格執行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絕大多數案件能在法定的時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時限內辦結。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意見的請示報告,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受理的少數案情重大、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一、對於被告人已經被羈押正在偵查中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一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再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不能審查終結的,可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半個月;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時限內審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延長半個月。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二審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不能審結的,可分別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二審刑事案件,超過法定時限需要延長審限的,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延長一個月。
四、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個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屬於偵查、起訴的案件,要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屬於法院一審、二審案件,要逐級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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