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1年09月10日發布,自1981年09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81年09月10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9月10日
- 效力級別: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 法規類別:辦案期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