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1年11月17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11.17
  • 實施時間:1981.11.17
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報告。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但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如下延長:
一、將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由原規定的兩個月,延長為三個月,延長後仍不能終結的案件,可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二、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作出決定的期限,由原規定的一個半月,延長為兩個月。
三、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從受理到宣判的期限,由原規定的一個月至遲不能超過一個半月,延長為一個半月至遲不得超過兩個月。
四、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抗訴、抗訴案件的審結期限,由原規定的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延長為一個半月至遲不得超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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