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我省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1984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我省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22
  • 實施時間:1984.09.22
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決定如下:
一、我省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審、二審期限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確定我省赤水、習水、仁懷、道真、正安、務川、沿河、德江、松桃、石阡、從江、黎平、榕江、錦屏、劍河、荔波、羅甸、三都、平塘、甕安、盤縣、鎮寧、關嶺、紫雲、普定、望謨、冊亨、安龍、興義、興仁、普安、晴隆、威寧、赫章、納雍、織金、畢節、大方等三十八個縣(自治縣、特區)的邊遠區為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
三、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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