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12
- 實施時間:1984.09.12
根據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精神,鑒於我區目前正在審理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所發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情況複雜,涉及面廣,加上我區一些地區交通不便,審理困難較大,有部分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無法結案。為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所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期限的審批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偵察羈押期限可以延長三個月;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二審期限可以延長二個月,個別案件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