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決定

1982年10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10.19
  • 實施時間:1982.10.19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從現在起,到1983年底以前,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和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偵查、起訴、補充偵查、一審、二審辦案期限內(包括按照九十二條規定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後),仍不能辦結的刑事案件可延長辦案期限一個半月,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辦案期限兩個月。
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案件,按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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