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12.23
  • 實施時間:1981.12.23
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
一、對於被告人已經被羈押正在偵查中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一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經省檢察院審查決定再批准延長半個月。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不能審查終結的,可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半個月;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時期內審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起訴的貪污、行賄、受賄案件,在法定時限內不能終結的,可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省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起訴的貪污、行賄、受賄案件,在法定時限內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延長一個月。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二審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不能審結的,可分別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二審刑事案件,超過法定時限需要延長審限的,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延長一個月。
四、上述延長期限的案件只限於:
(1)案情複雜、疑難需要多方查證的案件;
(2)需要到外省市或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調查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自偵的貪污、行賄、受賄等涉及面廣,難於查證的案件;
(4)精神病患者或傷害等需要有關部門作鑑定的案件。
五、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屬於偵查、起訴的案件,要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屬於法院一審、二審案件,要逐級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再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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