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理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理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10.12
  • 實施時間:1981.10.12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理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確實重大、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山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一、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中規定,在偵查中羈押被告人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在上述期限內仍不能終結的,應報省人民檢察院批准(辦案及批准單位均須同時抄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再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以上規定延長期限還不能終結的,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適當延期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執行此規定時,對延長期滿仍不能作出決定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三、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期限,如在執行中仍不能按期宣判的,可以延長為在受理後兩個半月內宣判。
四、對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抗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期限,如在執行中仍不能按期審結的,可以延長為在受理後兩個半月內審結。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