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2年1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1.07
  • 實施時間:1982.01.07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區高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區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少數案情重大、複雜或交通不便的邊遠山區的刑事案件,經過努力,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其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各延長一個月。屬延長偵查羈押和審查起訴期限的,委託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屬延長一審、二審辦案期限的,委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
經過延長辦案期限後,對個別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仍不能終結需要再延長辦案期限的,分別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核,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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