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確定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1984年8月29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確定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8.29
  • 實施時間:1984.08.29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這個補充規定,總的原則是促使公、檢、法機關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同時對少數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式,經過省人民檢察院或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並規定這類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現結合我省實際,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確定如下:
鎮康縣、滄源佤族自治縣、中甸縣、德欽縣、維西縣、碧江縣、福貢縣、蘭坪縣、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盈江縣、勐臘縣、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西盟佤族自治縣、馬關縣、富寧縣、麻栗坡縣、金平縣、綠春縣、河口瑤族自治縣、巧家縣、永善縣、鎮雄縣、彝良縣、威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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