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84年10月5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0.05
  • 實施時間:1984.10.05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關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和“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規定,對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決定如下:
一、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為下列十二個縣,即:欒川、盧氏、嵩縣、靈寶、桐柏、淅川、西峽、南召、商城、新縣、林縣、魯山。
二、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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