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四川省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四川省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02
  • 實施時間:1984.09.0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涼山彝族自治州的木里、鹽源、昭覺、布拖、金陽、美姑、雷波等七個縣,阿壩藏族自治州的馬爾康、松潘、南坪、壤塘、阿壩、黑水、小金、紅原、若爾蓋等九個縣,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康定、九龍、道孚、新龍、色達、甘孜、白玉、德格、石渠、雅江、理塘、巴塘、丹巴等十三個縣,綿陽地區的青川、北川等兩個縣,達縣地區的通江縣,萬縣地區的城口、巫山、巫溪等三個縣,涪陵地區的酉陽、黔江等兩個縣,宜賓地區的古藺縣,樂山地區的馬邊、峨邊等兩個縣,以上總計四十個縣,為我省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這些縣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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