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旗延長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4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旗延長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29
  • 實施時間:1984.09.29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在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旗,延長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如下決定:
一、額濟納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四子王旗、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東烏珠穆沁旗、西烏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克什克騰旗、阿魯科爾沁旗、扎魯特旗、科爾沁右翼前旗、扎賚特旗、阿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額爾古納左旗、額爾古納右旗、鄂倫春自治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錦旗等二十八個旗,辦理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二、第一條規定的二十八個旗,延長重大複雜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旗實施刑事訴訟法問題的決定》即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