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12.23
- 實施時間:1981.12.23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
為此,根據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
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的刑事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內辦理...
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1981...
為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跨境員會關於刑事案淋遙轎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理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決定:...
同時,為了解決實施中的一些特殊的、具體的問題,特作如下補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
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受理的少數案情重大、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
1983年9月34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依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貴州省五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為了及時辦理...
1982年3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對少數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和...
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應認真執行。但是,各地在執行中,確有極少數刑事案件,按規定的...
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刑事案件延長辦案...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仍應當...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區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少數案情重大、...
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中規定:“1981年1月1日...
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本決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0月23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
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規定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
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案件,按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