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規定

1984年2月26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2.26
  • 實施時間:1984.02.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繫,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同代表的聯繫,第四章 委託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第五章 建立省人大代表聯繫小組,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支持代表履行職責,發揮代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
第二條 為了做好聯繫代表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繫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種調查和視察活動,可以就地吸收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要認真處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代表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處理的以外,其他分別轉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處理、答覆,並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三)省人大常委會要督促和監督承辦單位的辦理,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交代。
(四)為便於代表反映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向代表印發《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及郵資總付專用信封。
第五條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應經常走訪代表或召集代表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協助代表開展工作。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同代表的聯繫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深入基層時,也應當訪問所到地區的省人大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認真接待代表來訪和處理代表來信。對於代表的來訪來信一般應由辦公廳負責人接待和處理。凡涉及重大問題,應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辦、接待。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及時將《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有關的《工作通訊》及法律、法規等材料印發給代表。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設立代表聯絡處,負責與我省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託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

第十一條 參照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委託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
第十二條 市、縣人大常委會應支持自己選出的省人大代表依法開展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反映;屬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涉及全省性的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三條 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在組織視察或其他重大活動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吸收有關省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市、縣人大常委會要組織本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就地走訪民眾,了解各方面的工作情況,為出席大會做好準備。
第十五條 省人大代表在原選舉單位列席會議、參加活動,所需經費和補助,按省統一規定的標準,由當地人大常委會支付。

第五章 建立省人大代表聯繫小組

第十六條 根據就地就近、便於組織活動的原則,由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協助省人大代表建立代表聯繫小組,幫助他們開展活動。各代表小組協商推定一至二名召集人,負責組織小組的活動。
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不便於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的,也可以不參加。
第十七條 代表聯繫小組圍繞下列內容開展活動:
(一)學習憲法、法律、法令和黨的方針政策,並向人民民眾作宣傳。
(二)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密切聯繫民眾,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對於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作必要的調查研究,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四)交流代表活動和聯繫民眾的經驗。
第十八條 代表聯繫小組一般每年活動二至三次,每次活動時間不要超過兩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人大代表調離本工作單位或本行政區域,要及時報告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